2个人开店最佳的股权分配,二人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平均主义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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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开店最佳的股权分配二人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平均主义后患无穷)

两个人合伙开店,都有资金和技术A十五万B九万,股份如何分配,是按资金比例来呢还是资金加技术呢?

回答:在确定(设计)股权分配方案前,首先需要阐明:无论股东之间各自的资金、资源、能力是存在差异或是势均力敌,确立并突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要务,因为控制权是股权设计关注的第一核心目标,也是股权分配方案赖以确立的根基。

首先给出建议方案:(1)确立A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A只认缴暂不实缴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和A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2)公司注册资本30万,实际控制人A认缴21、实缴15万元,小股东B认缴并实缴9万;(3)股权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即实际控制人A表决权比例70%,小股东B表决权比例30%;分红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即实际控制人A分红比例为62.50%,小股东B分红比例为37.50%。

一、关于确立并突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的必要性

1、股权分配平均主义后患无穷

股权分配的平均主义是万万要不得的,轻则分道扬镳、重则两败俱伤,甚至由股权纠纷演变为刑事责任。真功夫创始人潘宇海与蔡达标夫妇按照各50%分配股权,最终因股权之争蔡达标涉嫌挪用资金获刑14年;雷士照明吴长江与同学杜刚、胡永宏按照45%、27.5%、27.5%的比例分配股权,最终因三次股权之争涉嫌挪用资金获刑10年。

2、股权表决权是控制公司的唯一方式

公司控制权唯一可信的权威标准只有股权表决权,创业者一定要警惕亲情(真功夫)、友情(雷士照明、电影《中国合伙人》)的可控性,更不要寄希望于“大家一起商量着来”。一方面,双方筹码势均力敌;另一方面双方有各自的利益和“见仁见智”的判断,结果很可能是议而不决。

3、民主集中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百年革命征程中确立并践行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同样也能够并更适合应用于股东合伙人领域。理由在于:

(1)没有集中的民主,其决策效果和效率必然是大打折扣的,甚至陷入议而不决的决策僵局;

(2)真理有时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尤其是在创业领域,实际控制人作为“诸葛亮”很多时候是剩余其他股东“三个臭皮匠”的。苟坝会议,毛主席提着马灯用事实证明,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政治局会议力排众议反对攻打打鼓新场,使红军免遭重围)。

二、确立实际控制人的参考条件

原则上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伙人:

(1)整体负责并主导公司的经营管理;(2)具有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在领域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3)原则上应当为公司或创业项目的第一倡议人,且已经为此做了一定的相关工作(自动放弃的除外);(4)根据经济能力适当出资。

单纯投资方不能控股,原因在于:对行业、业务、专业技能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都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投资方的经营决策或者干预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控制的标准

如前所述,控制公司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股权表决权,控股权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而动态、循序渐进变化的,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公司创立之初(一般前两三年):实际控制人直接控股67%以上;

(2)A轮融资后:实际控制人直接控股55%以上,团队控股70%以上;

(3)IPO后:实际控制人直接控股40%以上,团队及其他可控股东控股55%以上。

四、实现控制的方式

每个创业企业的股东情况千差万别,并非所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都具备与其控股比例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因此,在实际控制人出资不足的情况,如果取得公司控制权,这是股权结构设计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方式为“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的分离和差异化配置”,具体方式包括:

1、实际控制人增加认缴提升表决权比例

即实缴出资金额与其控股地位不匹配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只认缴暂不实缴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和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以本问题为例,实际控制人认缴21、实缴15万元,小股东B认缴并实缴9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0万元。股权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即实际控制人A表决权比例70%,小股东B表决权比例30%;分红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即实际控制人A分红比例为62.50%,小股东B分红比例为37.50%。

本问题具体情况适合采用本方案。

2、融资扩股模式

即实际控制人A先自行成立公司(假设注册资本15万,实缴15万),小股东B再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万,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注册资本总额20万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75%,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15万、实际投资15万;小股东B持股比例40%,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5万、实缴投资款9万(溢价部分4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融资扩股模式的优势在于:(1)双方股权结构简单、清晰明细,在认缴(实缴)出资、表决权、分红权方面全部标准化体现,不留潜在争议、变动调整的空间;(2)只要双方估值认可,投资型股东的认购总价款是可以任意调整的(可以是90万、900万甚至更高)。

增资模式适用于:实际控制人已经掌握比较核心、体现一定商业价值的技术、资源或者创业项目已经运营一段时间;毕竟这种模式下小股东B是溢价认购,公司已体现一定价值对方才可能会认可。

五、关于股权分配的参考因素

按照公司经营所需的关键资源要素,股权分配的参考因素包括:

(1)资金:原则上应当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股权投资,即使是债权投资,也应当是长期的、大额无息借款,有息借贷给公司的资金,在股权分配时不予考虑;

(2)技术:应当将相关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或者以独家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公司使用,并承诺将该技术的商业化价值全部体现在公司;

(3)资源和渠道:即股东所掌握的对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价值的关键渠道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上下游、行业协会、相关主管部门的资源渠道等,资源型股东的股权分配,一定要结合其资源贡献的价值分批次兑现,不能仅凭对方空头支票就把股权一次性放出去;

(4)管理及机会成本:全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股东,应当在股权分配时予以倾斜考虑,因为全职股东为创业公司放弃了原有的工作或外部合作机会,其所承担的机会成本和创业风险高于其他股东;毕竟其他非全职股东原有工作、业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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